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vsprin 2025-05-15 生活常识 12 次浏览 0个评论

2006年1月11日,中国三峡总公司下文成立了长江新能源开发公司筹建组,明确姚伟峰同志为筹建组负责人。

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 2006年2月9日,“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称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预核准。

● 2006年2月20日,中国三峡总公司下发了《关于成立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决定由中国三峡总公司副总经理毕亚雄同志兼任新能源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副总会计师毕为民同志兼任新能源公司监事。

● 2006年2月23日,中国三峡总公司下发了《关于姚伟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任命姚伟峰同志为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 2006年3月30日,长江新能源公司在上海正式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6亿元。经营范围为风力等新能源电力的投资开发,风力等其他能源发电,营业期限50年。

● 2006年4月3日,长江新能源公司与慈溪风力发电公司签署联合出资开发慈溪风电的协议。

● 2006年4月29日,长江新能源公司下文设立了综合部、财务部、发展部、技术部、响水项目部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 2006年7月21日,长江新能源公司与慈溪风电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慈溪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慈溪市正式注册。该公司注册资本11680万元,长江新能源公司占75%股份,慈溪风电公司占25%股份。

● 2006年8月,中国三峡总公司工会下文,同意成立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2007年2月13日,中国三峡总公司下发了《关于钱锁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聘任钱锁明同志为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聘任孙强同志为副总经理。3月9日,总公司下发了《关于王武斌同志任职的通知》,聘任王武斌同志为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07年2月14日,中国三峡总公司直属党委下发了《关于钱锁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增补钱锁明、孙强同志为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钱锁明同志任党支部副书记。6月18日,总公司直属党委批复,同意增补王武斌同志为支部委员。

● 2007年4月3日,公司对现有机构做了调整:综合部更名为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更名为资产财务部,发展部更名为市场发展部,技术部更名为技术管理部;成立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

● 2008年1月8日,中国三峡总公司下发了《关于增加对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通知》,决定向新能源公司新增资本金6亿元人民币。2008年1月,6亿元注册资本金到位,2008年3月,完成了公司工商执照变更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至此公司注册总资金达12亿元人民币。

● 2008年6月10日,中国三峡总公司工会下文增补孙强同志为新能源公司工会委员会会员,同意孙强同志为工会主席候选人。6月14日,公司工会召开了会议,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选举孙强同志为公司工会主席。

● 2008年7月29日,公司决定成立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钱锁明同志兼任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孙强同志兼任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监事;王武斌同志兼任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 2008年9月23日,由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组建的响水长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响水县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工作,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6亿元人民币。

● 2009年6月17日,经中国三峡总公司直属党委批复,同意成立中共长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下设三个党支部。6月29日,直属党委下文同意钱锁明、孙强、王武斌、张海星、陆义超5名同志任党总支委员,钱锁明同志任党总支书记。

三峡新能源没有编制。三峡新能源属于国企中的央企,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三峡集团新能源业务的战略实施主体。

国企一般指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编制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即人员编制,是指为完成组织的功能,经过被授权的机关或部门批准的机关或单位内部人员的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及对职位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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